(2015)滨港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付振锋与韩月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振锋,韩月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付振锋,男被执行人韩月庆,男本院在执行付振锋与韩月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仅有一套住房已被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该住房,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7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刘玉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