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仲伟诉被告商丘市金榜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伟,商丘市金榜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23号原告刘仲伟,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金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伟诉被告商丘市金榜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商丘市金榜电器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商丘市公安局已决定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仲伟诉被告商丘市金榜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对被告商丘市金榜电器有限公司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驳回原告刘仲伟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仲伟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预交案件受理费132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3090元,退还给原告刘仲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