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沈凯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等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236号原告沈凯,男,汉族。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法定代表人余巨川,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志欣,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郭小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干部。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公职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干部。原告沈凯因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一案,认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逾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沈凯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沈凯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阎雪莲审判员 许 欣审判员 周 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尚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