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孙秀凯、孙亚新等与李秀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凯,孙亚新,李秀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70-1号原告:孙秀凯。原告:孙亚新。被告:李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凯、孙亚新与被告李秀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凯、孙亚新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李秀丽的财产、到期债权11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凯、孙亚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秀丽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执行分局(2015)丰执字第367号案件中到期债权11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建来审 判 员 李怀刚人民陪审员 赵术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