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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徐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徐民初字第86号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敖山大道27号,机构代码:70572556-2。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志勇,男,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心支行副行长。被告:黄小平,男,汉族,上高县人。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高农商银行)与被告黄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高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宋志勇、被告黄小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高农商银行诉称:2008年12月31日,被告黄小平因木材加工急需资金,为此向原告申请借款43000元,后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利率为月利率9‰,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将到期后,被告因木材加工现金不足,为此被告向原告申请了延期,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7日签订了延期合同,并约定了延期时限为2013年6月29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该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清借款本金43000元及截止到2015年6月24日止的利息22777.18元(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黄小平辩称:欠款肯定是要还的,但现在木材加工要资金周转,短期还不了,被告要等到年底才能先还20000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1日,被告黄小平因木材加工资金周转不足,于是与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心信用社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3000元,借款用途木材加工,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并约定月利率为9‰。同日,田心信用社依约向被告黄小平发放了上述贷款。2011年12月17日被告黄小平对该款又申请了延期,双方约定将还款日期延长至2013年6月29日,到期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2013年8月19日,原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企业改制,更名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由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本院认为,原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心信用社与被告黄小平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所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黄小平应按合同偿还借款本息。原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企业改制,更名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所享有的权利由原告承继。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小平偿还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22777.18元(算至2015年6月24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被告黄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