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调确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何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658号申请人:唐某某,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何某,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唐某某、何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某某与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伤者)何某的医疗费,凭发票由申请人唐某某承担(于2015年7月14日当天支付);二、由申请人唐某某承担申请人何某的误工费1245元、交通费20元、施救费80元、手机损失费300元,电动车损失费470元等合计2115元(于2015年7月14日当天支付);三、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