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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杨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被告樊某某,男,19XX年4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晓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