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杨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被告樊某某,男,19XX年4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晓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