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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仁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李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负责人李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超环,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慧,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李仁辉,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仁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5720.6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9月2日利息5341.98元,罚息94.81元,复利117.75元。从2014年9月3日起的利息,计息本金为205720.6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计至还清款日止);承担受理费2278.5元、执行费310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房产为被执行人李仁辉名下财产,该商品房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仁辉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房产进行评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钟 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伟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