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汤田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田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575号罪犯汤田田。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一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田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0元,并已交付执行。2014年4月14日本院以(2014)饶中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9次,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省级积极分子1次,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汤田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田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代理审判员 蔡明栋代理审判员 徐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文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