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汪某某,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某,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阮红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