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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汪某某,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某,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阮红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