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田力与朱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力,朱金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844号原告田力。委托代理人刘丽薇,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力诉被告朱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路 磊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张宝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增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