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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田力与朱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力,朱金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844号原告田力。委托代理人刘丽薇,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力诉被告朱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路 磊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张宝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增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