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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田宏骏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社区第一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骏,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社区第一农业合作联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田X骏,男,汉族,住都江堰市。法定代理人程蓉,女,汉族,住都江堰市,系原告田X骏的母亲。被告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社区第一农业合作联社,住址:不详。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骏与被告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社区第一农业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青城一联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骏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城一联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X骏对被告青城一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X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X骏负担。审 判 长  王凌波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何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