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95号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大厦15层D室,组织机构代码19230387-3。法定代表人吴小兔。委托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淑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下村社区东宝华庭七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58915952-3。法定代表人罗毅。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民币28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