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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字第7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舒宜的申请执行舒莉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宜德,舒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730-2号申请执行人舒宜德。被执行人舒莉云。舒宜德申请执行舒莉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舒宜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舒莉云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南段555号恒大城房屋予以查封。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舒莉云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2号房屋及其帕纳美拉牌轿车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舒莉云上述房屋设有抵押(价值共计720万元),车辆未实际控制且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纠纷解决,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舒宜德发现被执行人舒莉云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