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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吕文鹤与胡关妙、朱香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鹤,胡关妙,朱香兰,浙江省永康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曹立新,永康市千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560号原告:吕文鹤。被告:胡关妙。被告:朱香兰。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苏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关妙。被告:曹立新。被告:永康市千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华丰中路55号11楼。法定代表人:曹立新。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吕文鹤与被告胡关妙、朱香兰、浙江省永康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曹立新、永康市千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吕文鹤未按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