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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王萌、谭小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王萌,谭小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95-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凯慧,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昊、黄艳珠,均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王萌。委托代理人:李亚兰,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萌,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李亚兰,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小贞,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王萌、谭小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20元减半收取1236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梅凯文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周梦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