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小梅与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梅,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刘小梅,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娜,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东风中路1705号。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建红,系被告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梅与被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小梅负担。审判员 孙宝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