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梁学全与崔洋洋、齐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学全,崔洋洋,齐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277号原告:梁学全,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崔洋洋,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被告:齐刚,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学全诉被告崔洋洋、齐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学全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学全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1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梁学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