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商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刘瑞敏与浙江众安贸易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敏,浙江众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商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刘瑞敏。被申请人:浙江众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幼凤。代表人:浙江众安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本院审理的刘瑞敏申请浙江众安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纠纷一案,现浙江众安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由于浙江众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公司)及其股东未提供会计账册、会计凭证等与清算相关的重要资料文件,清算组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清算工作无法进行。据此,请求依法终结众安公司的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因众安公司及其清算义务人未能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册、重要文件等,也未能提供明确线索,导致清算程序无法进行,本院依法认定众安公司已无法清算,清算组以众安公司无法清算为由提请本院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众安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徐 鸣 卉代理审判员 赵 魁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冰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