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宋家顺与李耀强、黄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家顺,李耀强,黄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85号申请人宋家顺,委托代理人张佳秋(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耀强,男,汉族,1957年4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119号1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570401171X被申请人黄兰,申请人宋家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3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兰名下(车牌号为:鄂A×××××)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宋家顺的担保人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家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兰名下(车牌号为:鄂A×××××)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