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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王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尚渝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保红,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14日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渝人,被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保红、董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3年农历腊月30日,经人介绍和家人包办下,原告和被告订婚,2014年农历正月11举办了典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5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被告患有生理疾病,且被告不知道体贴原告,导致原被告冷战不断,基于原被告婚前基础差,了解少,草率结婚,婚后又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要求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婚前陪嫁物品;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段某某辩称,1、原被告虽然认识时间短,但两人深入了解后结的婚,婚后一年来,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被告对原告带去的孩子也很好;2、被告患有疾病,在两人结婚前就告知了原告,被告并未隐瞒病情;3、婚前被告给付原告见面礼、彩礼共计67700元,如果判决离婚,要求被告偿还,因为与原告结婚,被告四处借钱,使本来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更加困难,债务累累;4、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抚养了原告的孩子,原告应该返还抚养费及奶粉钱;5、在原告立案前,原告从被告三婶处要走800元,又让被告三叔给其弟弟打款500元,原告应该返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均系再婚,二人于2013年腊月30订婚,2014年正月11日举办了结婚典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5月15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自订婚到举办结婚典礼仪式,被告段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订婚礼、见面礼、彩礼共计67700元。原告张某某的嫁妆有10条被子、10条床单、一套茶具、一个皮箱及个人衣物。婚前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0月31日生有一子名叫张文忠,在原被告结婚后随原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3月15日原告离开被告家,二人开始分居,原告的孩子张文忠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亦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由原告张某某提供的婚姻证明及原被告当庭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均系再婚,重新组建一个家庭实属不易,二人应该互相珍惜。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段某某离婚,但是其并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九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