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与乔××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686号原告:任××,女。被告: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达成和解的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承担。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