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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余金国、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文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国,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文武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753号原告:余金国。委托代理人:戴文良。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瞿韶军。委托代理人:李新林。被告:章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金国与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方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金国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55元,减半收取5077.5元,由原告余金国负担。审 判 员 余立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博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