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小兰与陶小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兰,陶小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15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杨君胜,男,汉族,住址同陈小兰,系陈小兰丈夫。被执行人陶小普,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小兰与被执行人陶小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1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陶小普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2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50元和执行费202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陶小普的强制执行,并要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陶小普的司法拘留;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118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