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异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与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异字第00012号执行异议人(被执行人)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左堂,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五竹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秦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虎堂,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现住户县翰麟苑小区。被执行人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与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户执字第00062号执行裁定书,将执行异议人在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竹信用社的存款216750元予以冻结、扣划,执行异议人以该款为全体村民的青苗补偿款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对(2015)户执字第0006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审查期间,各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后执行异议人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执行异议人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异议人户县五竹镇西五竹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之日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鹏审 判 员 贾霄祎代审判员 白亚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