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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姚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姚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双培,女。委托代理人:刘玉森,洛阳市涧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保锋,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女,系王某乙妻子。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丙,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丁,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戊,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己,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庚,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壬,男,汉族。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姚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玲审 判 员  朱勤社代审判员  王茂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