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正友与李兹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友,李兹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徐正友。被告李兹宏,驾驶员。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金源南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友与被告李兹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正友于2015年7月14日以损伤未到鉴定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正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徐正友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