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赵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10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原告赵某,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渭南市临渭区。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赵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赵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赵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文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