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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142号原告:孙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孙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委托代理人:董俊录、董霏,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孙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8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