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142号原告:孙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孙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委托代理人:董俊录、董霏,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孙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8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