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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阳与莎尔蔓(天津)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莎尔蔓(天津)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216号原告刘阳。被告莎尔蔓(天津)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4号。法定代表人吕雅仙。原告刘阳与被告莎尔蔓(天津)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阳申请撤回对被告莎尔蔓(天津)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