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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全贵、张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全贵,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171号申请人王全贵,男,汉族,1949年4月27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茹鹏,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张健,女,汉族,1988年3月30日出生,住廊坊市霸州市。申请人王全贵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健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健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洪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