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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石某某、崔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石某某,崔某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石某某,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崔某某,女,汉族,199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徐某,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陈某诉被告石某某、崔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徐某名下位于泰安市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