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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天慧与张天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天慧,张天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慧,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王朝君,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亮,男,1979年3月1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九台市。上诉人王天慧因与被上诉人张天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天慧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天慧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天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天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宏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