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秦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3月11日我与被告秦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离家出走,音讯全无,下落不明。现我与被告无法联系,不知道被告秦某某的确切住址。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本院亦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