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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振祥与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祥,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733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祥。被执行人: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西康社区)。法定代表人:张福昌。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振祥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85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485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广劳人仲案字第11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冯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