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滕春与张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春,张海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滕春。被告张海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春诉被告张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滕春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滕春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