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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2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247号申请人陕西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区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惠某,陕西某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某某,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邓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7月11日一次性付给申请人借款本金8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申请人自愿不在申请执行邓某某、李某某。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执行费2900元本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刘海方审判员  张怀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