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行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世辉与鱼台盛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世辉,鱼台盛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行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张世辉,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被执行人鱼台盛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法定代表人:盛大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世辉与被执行人鱼台盛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登记等信息,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