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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桂玲与高荣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75-3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高荣立,男,汉族。张桂玲申请执行高荣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38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荣立无存款、股权、车辆、有房产一套(已查封)。本案执行标的3525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3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