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桂玲与高荣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75-3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高荣立,男,汉族。张桂玲申请执行高荣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38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荣立无存款、股权、车辆、有房产一套(已查封)。本案执行标的3525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3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