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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何海兵与蔡军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兵,蔡军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917号原告何海兵。委托代理人王鹏、张晓燕,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兵诉被告蔡军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军伟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海兵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军伟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海兵撤回对被告蔡军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1.5元,由原告何海兵负担。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