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美美与陈光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美美,陈光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商初字第417号原告马美美。被告陈光财。原告马美美与被告陈光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衍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多次向我借款,共计人民币三万元整,并约定于2015年3月20日归还全部欠款,但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我曾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三万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被告以孩子生病为由向原告借款两万元,又于2015年农历正月十七八以朋友借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一万元。被告于2015年3月15日给原告书写了两次借款的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到3月20号还清”落款为陈光财,2015年3月15日。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催要,但被告迟迟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本金三万元。本院认为,2015年1月、2015年农历正月十七八被告二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三万元,并于2015年3月15日书写了借条一份,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光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美美借款本金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光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衍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凯注: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