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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先大文、向仲川与罗庆红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大文,向仲川,罗庆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先大文,女,生于1964年6月1日,汉族。原告向仲川,男,生于1963年1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邦君,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代理。被告罗庆红,男,生于1969年11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明伦,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先大文、向仲川诉被告罗庆红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先大文、向仲川于2015年7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大文、向仲川系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先大文、向仲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先大文、向仲川承担。审判员  赵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