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永友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永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639号罪犯周永友。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四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饶中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永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6月24���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28次、单项表扬奖励5次,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周永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永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缩减为一年(减刑后刑期2015至8年11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吴建喜审 判 员 蔡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文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