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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邓甲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甲,周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91号原告:邓甲,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委托代理人:刘森虎,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甲,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委托代理人:李国斌,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甲诉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去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邓甲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