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顾正彩与安徽泗县华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马冯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彩,安徽泗县华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马冯,石莉,马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2727号原告顾正彩(又名顾华),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安徽泗县华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法定代表人马珺。被告马冯(又名马奇),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石莉,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马祥,男,汉族,住泗县,系被告马冯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正彩诉被告安徽泗县华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马冯、被告石莉、被告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正彩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泗县华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县泗城镇“新型工业园区”办公楼一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顾正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泗县华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县泗城镇“新型工业园区”办公楼一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