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挺方与台州源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挺方,台州源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202号原告:王挺方(又名王挺芳)。委托代理人:周鹓,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源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坦头村。法定代表人:黄方友。原告王挺方为与被告台州源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源丰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99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陶镜玄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挺方的委托代理人周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源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被告源丰公司多次向原告购买铜丝、铝丝等货物,2014年12月2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990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源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挺方货款人民币399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台州源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镜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