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执字第0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汪百寅与黄山皖里仁香榧食品有限公司、余国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百寅,黄山皖里仁香榧食品有限公司,余国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171-1号申请执行人汪百寅,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皖里仁香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余国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国慧。申请执行人汪百寅与被执行人黄山市休宁县皖里仁香榧食品有限公司、余国慧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休民一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山皖里仁香榧食品有限公司、余国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皖里仁香榧食品有限公司、余国慧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山皖里仁香榧食品有限公司、余国慧收入人民9.8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