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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294号原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赵勇,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金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勇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金某丙,现随我生活。因与被告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1年腊月18日被告撇下我和孩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金某丙随我生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甲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金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1年腊月18日被告离家出走,经多处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金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法向被告王某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被告未应诉。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结婚证、南重楼村村委会证明及证人金某乙、杨某的证人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某自2011年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经本院登报公告后仍无下落,原告金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金某甲要求婚生女金某丙随其生活,并自愿承担孩子抚养费,其主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金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章定审 判 员  董桂仙人民陪审员  高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建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