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孙振旗与马令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孙振旗,男,汉族,1956年6月生,山西省大同市人,现住石家庄市东岗路。被执行人马令考,男,汉族,1965年7月生,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振旗与被执行人马令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马令考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