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爱菊申请执行邵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估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菊,邵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赵爱菊。被执行人邵凤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邵凤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在申请执行人赵爱菊处有被执行人邵凤华拥有的泵车(原车牌号鲁B-236**,发动机号:om442A,大架子号kpAmcoDmIvp113023)一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在申请执行人赵爱菊处被执行人邵凤华拥有的泵车一辆(原车牌号鲁B-236**,发动机号:om442A,大架子号kpAmcoDmIvp11302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建 微信公众号“”